第一條為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 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經 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山 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 定。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 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 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責任、安全生產投入責任、教育培訓責任、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 任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 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應急管理部門和其 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具體負責職責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 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 項依法需要審查批準 (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必須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 (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一般從業人員等全 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編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并嚴 格落實和考核??己私Y果作為從業人員職務調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本規定所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產 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 決策人;其他負責人包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主要技術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 準或者行業標準,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危險程度和生產經營范圍 等情況,制定涵蓋本單位生產經營全過程和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包括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勞動防護用 品管理、安全設施和設備管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 檢查、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危險作業管理、安全生產獎懲、應急預案管理、事故報告和事故應急救援等制度。事故風 險單一、危險性小的小型、微型企業,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 綜合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安全操作規程應當明確安全操作流程、安全作業條件、作業 防護要求、禁止事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 一責任人,對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組織落實和考核獎 懲;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確定符合條件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 主要技術負責人;
(四)明確本單位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技術保障職能并 配備安全技術人員;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
(六)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七)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 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八)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九)依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
(十)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一)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救;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協助主要 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直接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主要技術負責人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對安全生產技 術方案承擔管理責任;其他相關負責人在履行各自崗位業務工作 職責的同時,履行相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十條 礦山、金屬冶煉、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粉塵涉爆、涉氨制冷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 及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 (以下統 稱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 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 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 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但最低不少于3 名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 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1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 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 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3‰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國家對有關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定嚴于本條規定的,從其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從事作業的,勞務派遣人員 應當計入該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 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 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規程;
(二)對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建議,并 督促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三)組織擬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 進行考核并提出獎懲意見;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 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五)監督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和技術措施的落實;
(六)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
(七)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重大危險源的 安全管理措施;
(八)組織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資質、條件進行審核, 督促檢查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九)組織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措施,檢查本單位的安全 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 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十)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 演練;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單位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并保證其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 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給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高于同級其他崗位 管理人員的待遇。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 津貼制度。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 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總 監。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 安全總監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產經營單位和從 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其他 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工會代表 以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 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任務的貫徹落實,研究和審查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 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議情況應當如實記 錄。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 合同以及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有關保 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 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 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 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勞務 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的,應當 依法取得相應資格。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 租的,應當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的資 質進行審查,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 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 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劃分、安全管 理措施、作業范圍、人員和設備設施管理以及事故報告、應急救 援等內容。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確保本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納入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 財務預算,不得挪作他用,并專項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項: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及監督管理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支出, 制定應急預案和組織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評估檢查、專家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標準、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 新設施、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 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 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提出賠償要 求。 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發生生 產安全事故的,由承保公司依法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技術進步,采用 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施、新設備并掌握其安全技術特 性,及時淘汰陳舊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護設施、設 備與技術,不得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 全的工藝、設備。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生活和儲存區域之間應當 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 間、商店和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與員工宿 舍、周邊居民區及其他社會公共設施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 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 持暢通的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 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源、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 標志,配備消防、通訊、照明等應急器材和設施,并根據生產經 營設施的承載負荷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核定的人數控制人員進入。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 確本單位各崗位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型號,為從 業人員無償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 品,并督促、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 購買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得以貨幣 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 者未經法定認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全員安全生產教育 培訓。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 員,以及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施、新設備 后的有關從業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 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教育培訓情況應 當記錄備查。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應當 在勞務派遣協議中明確各自承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職責。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 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 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 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經主管的負有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己瞬坏檬召M。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懸掛、挖掘、吊裝、 臨時用電、危險裝置設備試生產、動火、建筑物和構筑物拆除、 有限空間、有毒有害、臨近油氣管道、高壓輸電線路等有較大危 險性作業的,應當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并由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 安全措施的落實。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前款規定的有較大危險性作 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 的安全生產職責,并對受托方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以 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主要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 設,實現安全管理、操作行為、設備設施和作業環境的標準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利用信息技術 提升安全生產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建立 安全生產自我約束機制,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建立 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安全評估、報告備案、監控整改、應急救 援等工作機制,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現場動態監 控,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設立重大危險源安全警 示標志,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以及有關安全措 施、應急措施向所在地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 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 度,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排查出的風險點按照危險性 確定風險等級,并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對風險點進行公告 警示。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利用先進技術和方法建立安全生產風 險監測與預警監控系統,實現風險的動態管理。發現事故征兆等 險情時,應當立即發布預警預報信息。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 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 糾。對檢查出的問題和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 予以消除;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 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 預案。 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相應考核機制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健全和落實情況;
(三)生產裝置和安全設備、設施運行狀態,危險源控制狀 態,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四)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情況,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危險因素情況,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 識和操作技能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情況;
(五)發放、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從業人員佩戴、使用 情況;
(六)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是否有違章指揮、強令從業 人員冒險作業行為情況,以及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及時發 現和制止情況;
(七)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八)較大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情況;
(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十)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對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可以直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 委員會辦公室。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督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九條 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單位負責人 現場帶班制度,制定帶班計劃和考核獎懲辦法,并接受從業人員 監督。帶班負責人應當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置 事故隱患。
第三十條 發生事故或者其他可能直接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 全的緊急情況時,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應當及 時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 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生產安全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定期組織演練。 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與鄰近有關應急 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與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聯合建立應急 救援隊伍。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 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 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急 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情況緊急或者本單位負責人無法聯絡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 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 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 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將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納入本單位 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 制,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勞 動防護用品,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制度、規則、考核指標和平臺算法等,應當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鼓勵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通過購買人 身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提升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職業安全保障水平。
第三十四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 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